院党字〔2021〕29号
印发《安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支部、各科室:
《安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安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安庆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研究决定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以及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其他学术、咨询、协调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制定和执行;听取单笔3000(含)-50000元(不含)拟支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研究决定单笔50000元(含)及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研究决定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维护安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研究决定有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研究决定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改革和二次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培养的事项:
1.研究决定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创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学生学年总评、表彰奖励、奖助学金评定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研究决定有关教研、科研平台建设管理的事项:
1.研究决定教研平台、教研团队建设、教研项目申报和教研经费使用管理、教研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申报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决定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研究决定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其他学术、咨询、协调类组织章程、工作规则、组成人员和负责人任免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院表彰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学院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和岗位职责,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等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书记、院长须同时参会,一方因故不能参会须经不能参会方同意并就议题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能开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分管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院长应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等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最后表态。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做好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和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应及时执行。个人应服从并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对执行不力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校内巡察、综合督查、专项检查、院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和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文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原《安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院党字〔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