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文学院2024年9月1日党委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校政字〔2023〕67号),结合人文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是对学生一学年表现的综合评价。测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方面。
第三条 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模块的测评得分组成,即综合测评得分=德育素质测评得分*15%+智育素质测评得分*60%+身心素质测评得分*10%+能力素质测评得分*15%。
第四条 综合测评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本、五育并举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综合测评排名是确定奖学金等级的基本依据。一等奖学金根据上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排序,按照学生人数的8%评定,其中,综合测评和智育素质名次要求均在班级 30%(含)以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70分以上(含免测学生,非免测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二等奖学金根据上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排序,按照学生人数的17%评定。其中,综合测评和智育素质名次均在班级 50%(含)以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70分以上(含免测学生,非免测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文典班一、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分别为15%、25%,荣誉称号评选比例相应调整。
第六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等事项的依据。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一等奖学金者授予“五好学生标兵”或“五好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二等奖学金者授予“五好学生”或“五好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得申报本办法所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在校内外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进行学籍注册的;
(三)在评奖学年内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或在评奖时仍处于处分影响期的;
(四)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等单科学习成绩不及格的,考试作弊或论文剽窃的;
(五)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成绩、假证明的;
(六)在评奖学年内,有“阳光长跑”违纪的;
(七)其他由学院学工组认定的不能参评情况。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九条 德育素质测评内容围绕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学习态度等方面展开。主要包括:
(一)政治表现。(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的信念和行动。(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二)道德品质。(1)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社会主义道德观,倡导共产主义道德,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2)自觉传承中华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觉加强个人品德修养,恪守学术道德和网络道德,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3)树立集体观念,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公平正义,具有仁爱之心,热心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三)行为规范。(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2)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各类场所管理公约,文明使用互联网。(3)崇尚文明礼仪,注重仪表形象,积极参加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等文明创建活动。(4)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具有团结协作精神。(5)诚实守信,积极履约践诺,做到知行统一。(6)勤俭节约,生活俭朴,艰苦奋斗。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不铺张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四)学习态度。(1)刻苦学习,积极实践,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2)遵守考试纪律,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树立学术诚信。(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条 德育素质测评方式
基本素质评分=基础分(80分)+加减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学生自评和班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自评和班级评议权重分别为20%(20分)、80%(80分)。
1、全班同学参照本方法第八条标准和指标进行自评,据实填写得分依据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班级评议小组在辅导员主持下按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全班学生进行基本素质评分。评分要根据每位同学的日常表现,结合相关部门以及老师和班级同学提供的材料和意见,给予每位同学鉴定意见和具体得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表现的,在德育素质测评中给予减分:
(1)凡参与有损于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参加非法组织或其它非法活动的,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实行一票否决,基本素质按0分计;
(2)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以及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经查实,视情节减10-20分;
(3)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各类处分和通报批评,视情节减10-20分;
(4)凡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和其它校规校纪,迟归、不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使用违章电器等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者,每次分别减8分、11分、14分、17分、20分。情节轻微未受校处理的,每次减5分;
(5)凡不遵守学习纪律,旷课扣5分/节,“代刷网课”、迟到、早退扣3分/次,课堂睡觉、玩手机3分/次,多次者累计扣分;
(6)本学年体质健康测试和阳光长跑考核不达标者分别扣10分;
(7)无故不参加劳动实践或劳动实践课成绩不达标者分别扣10分、8分;
(8)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扣3分/次;
(9)学期开学或节假日返校,无故不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或办理相关手续者,视情节轻重扣4-8分/次;
(10)学风不端,违反考试纪律、违背学术诚信等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
(11)网络行为不端、网络道德失范,具有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隐私以及登录非法网站等行为扣20分;
(12)恶意欠费,有失诚信扣20分;
(13)经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减分的其他情况。
3.德育素质成绩=测评分+加分-减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低于0分的,按0分计。
4.具体的加分项目和标准
(1)政治素质
①参加党课学习并顺利结业者加2分、未能结业者扣2分(只在测评时间范围内才可加分)。
②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青马课)者,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
③本学年度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2)道德素质
①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全国、省(部)、市、学校、学院表彰或通报表扬或媒体宣传的,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同一事迹多次受表彰或表扬的,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②在学院和学校主办的大型活动中担任志愿者的加1分,受到表彰的按表彰级别加分。在市级主办的大型活动中担任志愿者的加2分,受到表彰的按表彰级别加分。参加由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的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③军训优秀学员加3分,寝室长加1分(寝室长轮流制);学院军训优秀内务寝室加1分。
④学院评定出的优秀寝室,寝室成员各加1分,若在校级评比中评出文明寝室、优秀寝室,寝室成员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三次);
⑤本学年度参加无偿献血者,加3分/次。
第三章 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智育素质测评
智育素质测评内容主要是学生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所取得的考核(试)成绩。
第十三条 智育素质测评方式
(一)智育素质测评得分按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考核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二)平均学分成绩=[Σ(所学必修课程的学分×相应课程的成绩)/ Σ(所学必修课程的学分)]。
(1)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入,不及格课程以首次考试成绩计入,缓考课程以缓考成绩计入。
(2)重修课程纳入重修当学年的智育素质测评。
(3)五级制计分课程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百分制: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的标准计算。
(4)除校级公选课外,其他选修课成绩均纳入智育素质测评。
(5)体育课成绩不纳入智育素质测评。
(6)学生参加顶岗支教、国培计划等学校组织的实习,相关成绩以实习单位与学院联合提供的最终考核成绩为准,按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的标准计算。
第四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情况,包括学生的体育课程、体质测试成绩,以及学生学习身心健康知识、参与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第十五条 身心素质测评方式
体育课程成绩=(上学期体育课成绩+下学期体育课成绩)/2。
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身心素质测评得分=体育课成绩*50%+体质健康测试*20%+加分,满分为100分;
不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身体素质测评得分=体质测试成绩*80%+加分,满分为100分。
本学年度体能测试不及格的同学不参与评奖评优。
本年度阳光长跑次数达到45次(晨跑超过20次)的评奖评优优先,总数不足30次(晨跑不足20次的)不参与评奖评优。
身心素质测评由学生本人对照测评内容进行个人小结,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日常表现、个人小结、体育课及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以及加分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身心素质测评加分的适用条件
(一)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1.参加体育俱乐部的加1分,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需有效证明);
2.运动项目中破学校记录者另加8分;校内被评为优秀运动员的另加4分;
3.体育活动奖励加分:
等级 | 第1-3名 | 第4-8名 | 参赛未获奖 |
国家级 省部级 | 个人:10分/人 团体:7分/人 | 个人:7分/人 团体:3分/人 | 个人:3分/人 团体:2分/人 |
市级 校级 | 个人:8分/人 团体:5分/人 | 个人:5分/人 团体:2分/人 | 个人:2分/人 团体:1分/人 |
院级 | 个人:3分/人 团体:2分/人 | 个人:2分/人 团体:1分/人 | 个人:1分/人 团体:0.5分/人 |
备注:本学年度多次参加比赛的,或在一次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可累计加分,但累计总加分不得高于10分。
(二)学习身心健康知识,参加身心健康知识测试,参加各级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三)参加各项艺术俱乐部的加1分(需有效证明)。
(四)经学校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因病、残疾原因不能参加体质测试且申请免测的学生,身体素质测评计分中体质测试成绩按照70分计算。
第五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能力素质测评包括对学生创新素质、审美素养、劳动素养以及其他能力素质的测评。
(一)创新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创意、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中创造性地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评价学生参与创意、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与具体表现以及获各类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情况。
(二)审美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具体评价学生参与艺术表演、展览、比赛以及艺术欣赏等艺术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三)劳动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具体评价学生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的知识、技能、行为和价值观。
(四)其他能力素质测评评价学生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以及其他能力素质。
第十九条 能力素质测评方式
能力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40分)+加分,满分为100分。能力素质测评由学生本人对照测评内容进行个人小结,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日常表现、个人小结以及加分情况进行评定。
1、能力素质起评分(40分)
(1)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就业创业活动(含创新大赛、挑战杯比赛、职业规划、创业实践、专业实践等)。
(2)积极参加创新创造活动(含科学研究项目、科技类竞赛、课外参与科研课题、课外创新发明项目、学术论文写作、参加学术讲座论坛等)。
(3)积极参加各项文体艺术活动(含文艺竞赛、文艺晚会、运动会、体育和艺术俱乐部活动等)。
(4)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工作(含担任学生干部、学生自律自治组织、参军入伍等)和社会实践活动(含暑期三下乡、勤工助学、社会考察、挂职锻炼、顶岗支教等)。符合上述标准的,发展素质起评分每项得分可得10分,总计可得40分。
2、能力素质奖励分(60分)
学生在上述四个方面表现突出,取得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等,可以获得奖励分,奖励分累计不超过60分。
3、能力素质成果仅限于学生在测评学年以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身份取得的成果。同一项发展素质成果带来的多种荣誉和奖项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学生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评优。
4、学生干部倡导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加分不与其岗位直接挂钩。受到团学等相关部门表彰和嘉奖的可进行加分,班级干部可视贡献度进行加分,具体加分以班级评分细则为准。
5、学生素养和能力评分标准
(1)社会服务与实践加分(备注:此项总加分不累计加分、以获得最高分值记分)
(2)文化艺术等各类竞赛活动获奖加分(注:同类型的活动按一次计算,同一活动的不同级别获奖按最高级别加分,校团委的活动按照校级比赛加分)。
①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等部门主办的辩论、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等各类文化艺术比赛活动,加分细节如下表格所示:其中获奖者可累计加分,个人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超过则按30分计算)。经过选拔参加的校级活动参加者加2分,直接报名参加的校级活动加1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20 | 16 | 10 | 7 |
省部级 | 16 | 12 | 8 | 5 |
校级 | 12 | 8 | 5 | 2 |
院级 | 8 | 4 | 2 | 1 |
积极参加国家级AB类赛事,或AB类赛事的校赛等性质大赛,提交作品团队成员每人各加2分,作品由学院选拔并推荐到校赛的团队每位成员加2.5分,作品获奖的按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一等奖、校级二等奖、校级三等奖、校级优秀奖加分(如上表)
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辩论赛冠军比照一等奖,亚军比照二等奖,季军比照三等奖,四强比照优秀奖。其他活动参照此规定。
②参加学生会及社团组织的竞赛类、晚会类和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加1分,最多加5分(需有效证明),文艺晚会演艺人员(含主持人)加2分,最多加4分;其他学校及学院的非竞赛性活动,依据其训练强度,参照文艺晚会标准酌情加分。
备注: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体育活动不在此加分。除以上比赛活动,其他部门组织活动获奖加分,由学院学工组依据具体活动确定。
(3)科研及创新能力奖励加分
①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发表在不同类别的期刊上所加分值不同,期刊等级科研处有具体分布),按下表标准加分。
②学生为第一作者的,第2-5作者为学生时,学生加分占第2-5作者总分值的40%、30%、20%、10%。
③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时,学生加分占第2-5作者总分值的40%、30%、20%、10%。
等级 | 第一作者 | 第2—5作者总分值 |
一类 | 30 | 20 |
二类 | 20 | 15 |
三类 | 15 | 10 |
四类 | 10 | 5 |
④参加学术性专业竞赛,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4 | 12 | 10 | 8 |
省部级 | 10 | 8 | 6 | 5 |
校级 | 6 | 4 | 3 | 2 |
院级 | 4 | 3 | 2 | 1 |
备注:以上为个人加分标准,团体加分标准应低于个人加分标准。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5名按二等奖计;第6-8名按三等奖计。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⑤作为科研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科研活动并获得科研成果,按如下标准加分:
备注:同一课题多级立项,以最高分计。
⑥授予专利可申请加分,分值为10分。
⑦在中央新闻单位(报纸、新闻杂志、广播电视台)上发表新闻作品,每篇10分。在国务院(含所属部委)、国家群团组织、省级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以及中央新闻媒体(依据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中央新闻单位和中央新闻网站名单)的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应用程序及省级新闻单位上发表新闻作品,每篇3分。在中央新闻媒体地方站点(频道)和省级新闻媒体的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应用程序上发表新闻作品,每篇2分。在学校官网发表的新闻作品按1分/篇标准加分,两个作者的每人0.5分/篇(包括团委新闻中心学生)。学院官网发表的新闻作品按0.5分/篇标准加分(不包括团委新闻中心学生)。以上新闻稿每人累计数量最多不超过五篇。
⑧参加各类学术报告会(须经辅导员和相关老师认定),1次加0.5分。
备注:以上活动原则上均应由政府及党团组织作为主办方,各项内容均不重复计分。
(4)其他加分项
①获得英语四级资格证书的在所通过学年加2分,获得英语六级资格证书的在所通过学年加3分(只加一次)。
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其以上等级考试在本学年通过者,在所通过学年加3分;
③其他各类资格证如“教师资格证”等需通过学习和考试的证书,通过者加3分。
④本学年度获得“先进学生党支部”“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文明寝室标兵”等先进集体称号,所属该集体的成员每次均可按如下标准加分:
A、本年度有班级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先进班集体称号(优良学风班),该班级班长将分别按照10、8、4、2分加分,其他班委(含团支部成员)分别获得8、6、2、1分加分。如获得校级十佳班集体,班长和班委成员将分别获得6分和4分加分。
B、本年度获得省级先进团支部、校级红旗团支部、校级先进团支部、院级先进团支部称号,该班级团支部书记将分别获得8、6、4、2分加分,其他团支部成员(含班委成员)分别获得6、4、2、1分加分。
⑤在“三下乡”、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各类活动中获得“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称号,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A、学校暑期“三下乡”“挑战杯”社会实践活动(校级重点团队)成员(含实践团队成员或调研团队成员)加3分。
B、学院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团队(院级重点团队)成员加2分。
C、自行开展了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个人(需学院认证)加1分。
D、在“三下乡”活动中,提交调研报告的加2分,调研报告推荐到学校的加2.5分,调研报告获奖的按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一等奖、校级二等奖、校级三等奖、校级优秀奖加10、8、6、5、4、3分。
备注:暑期社会实践调研项目须形成调研报告交学院团委,如果在综合测评实施之前,学校评审结果已经公布,在学校获奖的算校级,没获奖的算院级;如果评审结果未揭晓,上报学校的都算校级;军训获奖情况以学校正式表彰文件为准;志愿服务及公益活动应以学院或者学校统一组织的为准,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经学校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能力素质加分的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学校颁布的《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实践和创新成果奖励办法(修订)》(校政字〔2024〕3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加分细则。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以行政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各学生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和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普通同学)组成,一般为5至7人。班级评议小组应认真核查本班同学各方面的成绩得分、加分和减分情况,统计综合测评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同一事由适用于综合测评多项加分标准的,取最高加分标准加分;学生以集体形式参加的活动,按照贡献大小视具体情况酌情加分。学生个人荣誉、竞赛获奖、论文、项目、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认定应坚持质量导向,学院统一标准,从严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托“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工系统等信息平台定期记录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情况,用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过程性评价。在评价过程中有效使用信息平台数据,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学生社区工作人员等各方意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按个人小结、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复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生工作处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逐条列出相关加分减分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班级评议小组。
(二)辅导员主持班级评议小组会议,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学生平时表现、日常记录和民主评议情况对班级学生形成评价意见进行测评。
(三)班级评议小组将测评结果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班级评议小组乃至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提请复议。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再次公示更改后的结果。
(四)学院学工组将审核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学院将最终综合测评结果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形式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入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原专业学业成绩原则上计入智育素质测评成绩。因病、入伍、创业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因自身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而延长学习年限、未明确编入班级的学生,延长年限期间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测评过程中必须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上网公开,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文学院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开始实施。